【提示】昌平区最新“烟花爆竹禁放区”公布
发布时间:2019-01-24 14:27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消息:经昌平区政府研究,对我区2018年划定的两个禁放区进行重新划定,现将重新划定的禁放区城范围说明如下:
一、昌平城区:东至内环西路—南营路,南至京密引水渠南岸,西至京新高速公路,北至京通线铁路以北200米;
二、昌平南部地区:北京六环高速公路昌平段以南,至海淀、朝阳、顺义交界。
上述区域内,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禁放区边界所涉及道路均含在禁放区范围内。
除此之外,还有十六类禁放点
1、文物保护单位;
2、车站、机场等交通枢纽;
3、油气罐、站等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;
4、输、变电设施;
5、医疗机构、中心学校、幼儿园、敬老院;
6、山林、苗圃等重点防火区;
7、重要军事设施;
8、市和区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、生活秩序的要求,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;
9、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;
10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;
11、电信、邮政、金融单位;
12、城市路网的桥梁(含立交桥、过街天桥)、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;
13、大型文化体育场所、集贸市场、商场、超市、影剧院、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;
14、建筑工地,房屋走廊、楼道、屋顶、阳台、窗口;
15、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(构)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,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(构)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,其他10层机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(构)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;
16、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,停放车辆多、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。
违反禁令后果:
《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》中对违反相关禁放、限放、携带、存放烟花爆竹规定采取的处罚措施,即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,收缴其烟花爆竹,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。
2019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1月30日至2月9日(农历腊月廿五至正月初五)
2019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名单:
此外,为加强对烟花爆竹流向的监管,将实施购买实名制,每个零售点将配备专门的仪器,刷身份证进行购买,一旦发生问题可以追溯到购买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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